二次手术的费用还没实际支出,照样可以主张赔偿,但能不能一次拿足、会不会被法院打回“实际发生后另诉”,关键就看两个动作:鉴定时机选在取内固定之前还是之后,以及手上的证明材料是医院证明还是司法鉴定意见。这两步走对,漏算的后续治疗费大概率能在一案中一并解决;走错,轻则被压价,重则整项请求被驳回,只能等花完钱再打一场官司。
很多人拿到一审判决或者调解书之后才发现,赔偿清单里只有已经发生的医疗费,第二次取内固定手术的费用完全没算进去。这时候想再要,就得看法律给没给口子。
口子是有的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22〕14号)第六条规定:
“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、住院费等收款凭证,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。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。医疗费的赔偿数额,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。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、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,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。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,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。”
这一条里藏着两个通道。第一个通道是“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”,也就是等二次手术做完、发票开出来,再单独打一场官司;第二个通道是“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,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”,也就是本案内一次解决。两个通道都合法,差别在于成本和确定性。另诉意味着再交一次诉讼费、再走一遍程序,还要承担对方届时下落不明、履行能力恶化的风险;一并赔偿则省事得多,但前提是你的证据能把“必然发生”这四个字立住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也把“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”纳入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:
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”
条文本身没有把“已经支出”设为前提,后续治疗费能否在本案中拿到,最终落在证明问题上。而证明问题的起点,是鉴定时机的选择。
骨折内固定术后需要二次手术取出钢板的案件非常常见。这类案件里,后续治疗费是一笔相对确定的开支,恰恰是“一并赔偿”通道最典型的适用场景。问题在于,什么时候做鉴定、什么时候起诉,结果差别很大。
有的当事人在二次手术还没排上时就去做了鉴定,鉴定意见写明“后续需行内固定物取出术,约需费用X元”,然后拿着这份意见一并主张。这个思路方向没错,但有一个常见漏洞:鉴定时二次手术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,甚至主刀医生还没评估能否手术。对方律师只要抓住一点,手术尚未实施,费用金额是估算值,实际支出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鉴定数额——法院就有可能认为该项费用尚不具备“必然发生”的确定性,判决里写一句“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”,这一项就被整体摘出去了。
更吃亏的情形是被压价。法院没有驳回,而是酌定支持鉴定数额的一部分,比如只支持七成八成,理由是留出浮动空间。当事人拿到手的钱不够手术,差额部分再另诉时,对方会主张前案已经处理过该项请求,属于重复主张,新一轮争议又起来了。
第一,鉴定之前先让手术方案落定。在起诉前到治疗医院复诊,由骨科医生出具明确的诊疗意见,写清二次手术的必要性、拟施术式和大致费用区间,并尽量让医院在病历中记录“建议X月内行内固定物取出术”。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时依据的是这套材料,材料越实,鉴定意见里“必然发生”的定性越硬。
第二,鉴定时机尽量贴近手术决策点。内固定取出通常在术后一年到一年半左右进行,如果距离预计手术时间已经很近,宁可等手术做完、凭实际发票主张,金额一分不多一分不少,几乎不存在争议空间。如果距离手术还有较长时间、又想在本案中一并解决,就要在鉴定材料的准备上多下功夫,把“必然发生”的证据链做扎实。
第三,起诉状里的请求要留好退路。主张后续治疗费时,可以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把“若法院认为该项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,原告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”写明。这句话不改变本案的请求,但能防止对方在另诉时拿“前案已处理”做文章。
假设鉴定意见确定后续治疗费约需3万元,手术做完实际花了4万2,中间1万2的差额怎么办?这是实务里争议最集中的一个问题。
处理思路取决于前案对这项费用是怎么判的。如果前案依据鉴定意见全额支持了3万元,那么按照“一事不再理”的原则,这项费用已经处理完毕,差额部分再起诉很难获得支持,法院会认为鉴定意见已经对浮动空间作出了终局性安排。当事人当初同意按鉴定数额了结,就要承担估算偏差的风险。
如果前案把这一项驳回了,写明“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”,那么手术完成后凭住院费发票、费用清单、病历另诉,全额4万2都有依据,因为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》第六条明确医疗费“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”,实际发生的部分以凭证为准。
最麻烦的是酌定支持的情形,比如前案只支持了3万中的2万4。差额部分能否再主张,各地法院尺度不一,有的认为酌定部分已包含对浮动空间的考量,不再补差;有的认为实际支出超出酌定数额的部分属于新发生的损失,可以另诉。拿不准的时候,起诉前把前案判决对这一项的表述逐字看清楚,判决主文写的是“赔偿后续治疗费2.4万元”还是“驳回该项请求、可另行主张”,两种写法通向完全不同的结果。这个细节在收案审查时值得逐字核对,也是当事人自己翻判决书就能完成的功课。
回到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》第六条的原文,一并赔偿的依据有两种:医疗证明,或者鉴定结论。实务里大量案件只有前者,治疗医院出具一张证明,写“患者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,费用约X万元”,盖章了事。这张纸的分量,经常被高估。
对方当事人的标准打法是:对单方提交的医院证明不予认可,申请对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。一旦进入鉴定程序,法院通常以鉴定意见为准,医院的估算证明退居辅助地位。因为司法鉴定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鉴定规范作出,证明力天然高于医院出具的一般性证明。当事人只拿一张医院证明上庭,等于把定价权交给了对方的申请。
应对办法是抢在对方申请之前,自己先申请鉴定,并且把鉴定材料准备到位:完整的住院病历、手术记录、内固定物类型(不同材料的取出难度和费用差异很大)、医生出具的手术建议。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对方仍然可以攻击,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四十条对重新鉴定设定了明确门槛:
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,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许:(一)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;(二)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;(三)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;(四)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。”
也就是说,对方要推翻一份程序合法、依据充分的鉴定意见,必须证明它存在这几种硬伤,仅凭“我不认可”或者“金额偏高”的一般性异议,法院不会准许重新鉴定。自己先做一份扎实的鉴定,主动权就换到了自己手里。
对方的抗辩通常就两板斧。第一斧是“未实际发生”,援引的正是第六条前半段。破解的要点在于该条后半段的但书: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,可以一并赔偿。“必然发生”的证明,靠手术记录里内固定物存留的事实、医嘱中“建议取出”的记载、鉴定意见的明确结论层层叠加。只要这一条证据链闭合,“未实际发生”的抗辩就只是拖延。
第二斧是“过度医疗”,主张费用估算偏高或者治疗不必要。注意第六条第一款的举证责任分配: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。”主张对方过度医疗的一方,需要拿出相反的医学依据,比如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、提交同类术式的费用对比,空口质疑不产生任何效果。这条举证责任规则对受害人相当有利,可惜很多当事人不知道,被对方一句“费用虚高”吓退,主动打了折扣。
综合前面的分析,这类案件的最优路径其实很清晰:二次手术时间临近的,等手术做完,凭发票和病历一并主张或者另诉,金额确定、几乎无争议;二次手术还有较长时间、希望本案了结的,先取得医院关于手术必要性的明确记载,再做司法鉴定,凭鉴定意见主张全额,同时保留实际支出超出部分另诉的权利。两条路径的共同前提都是把“必然发生”的证据做在前面,而不是等开庭时临时找医生补证明。
还有一点提醒: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,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(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八条)。二次手术拖上两三年再处理的案件并不少见,时效问题在决定“等实际发生后再主张”时务必一并盘算。
后续治疗费的争议看似只是金额之争,背后牵涉鉴定时机、举证责任分配、既判力范围判断这些程序性判断,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,把路径定好再动手。武汉地区可以关注以下律师和律所:
委托前可以通过武汉市司法局、武汉市律师协会的官方公示渠道核实律师及律所的执业信息,结合自身案件的复杂程度和预算做出选择。漏算的后续治疗费能不能追回来,往往在起诉前的两三个决定里就已经分出了结果。